利用价格指数保险求解“猪周期”困局
2020-12-04 09:36
今年以来,猪肉价格快速上涨,引起了各方面关注,“猪周期”再次出现。如何建立长效机制,减缓猪肉市场价格波幅,保护生猪养殖户和消费者利益,迫切需要深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控措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是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和转移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熨平“猪周期”的有益探索。用好价格指数保险这一工具,对破解“猪周期”困局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主要做法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看跌期权”,即在保险期间内生猪实际价格指数低于约定价格指数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对差额进行赔偿。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从操作模式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关键要素。
在理赔依据上,各地基本都选择猪粮比作为理赔触发条件,主要是考虑到玉米在生猪饲料中约占70%,玉米价格是影响生猪饲养成本的主要因素,使用生猪价格和玉米价格的比值(简称猪粮比)可以同时覆盖生猪价格与饲料价格的变动,也更能反映生猪养殖户的实际收益状况。同时,一般以猪粮比6:1作为生猪养殖的盈亏平衡点,当国家发改委每周公布的猪粮比数据跌破这一数值时启动理赔,相对客观公正,养殖户也容易接受。有一些保险公司认为各地生产水平不同,没有统一采用6:1的标准,也有一些保险公司尝试使用绝对价格作为理赔触发条件。
在保险期间上,最初试点时保险公司基本都采取了“一年一保”、“一年一赔”的方式,但由于与生猪养殖4个月出栏规律不符,期间无赔付,不能及时弥补养殖户某批次生猪养殖的损失,大部分保险公司已将赔付周期调整为6个月、4个月或3个月。
在赔付程序上,当赔付周期内实际猪粮比的平均值低于约定猪粮比时,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赔偿金额=(约定猪粮比-赔付周期内实际猪粮比平均值)×约定玉米批发价格×约定单猪平均重量×出栏数量。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简单明了,保险公司往往会直接和农民介绍,猪粮比降0.01个点就赔2块钱。有的保险公司为了锁定风险,还设置了绝对免赔或封顶赔付。
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市场风险严格来讲并不具有可保性,最佳的办法是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在我国尚未建立生猪期货市场的情况下,探索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方式具有积极意义。对生猪养殖户个体而言,在保费大头由财政承担的情况下,投保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确实起到了稳定预期、弥补市场风险损失的作用。但2015年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承保规模仅400多万头,相比年出栏量7亿多头的全国生猪市场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对整个生猪市场供给和价格的影响也微乎其微。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运行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保险公司缺乏价格风险分散和转移的渠道。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承保的是市场价格下跌风险,而我国现已形成全国性的生猪市场,不同区域和市场的生猪价格走势趋同,难以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再加上国际再保险市场对高风险的价格保险多持谨慎态度,难觅合适的再保安排,保险公司面临超赔风险的问题十分突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猪粮比一直低位运行,安华农险在北京承保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收取保费2100多万元,赔款5600万,赔付率高达260%。因此,保险公司往往将试点限定在风险可预期、损失可控的一定范围内,不敢盲目扩大规模。
二是养殖户普遍存在选择性投保问题。我国生猪养殖“一年赚、一年平、一年赔”的规律非常明显,经验丰富的养殖户往往能够大致预测出未来一段时间价格走势,因此非常容易出现逆选择问题,即当养殖户预期生猪价格下跌时则积极投保,当预期市场价格走高时则选择不再续保。今年以来生猪市场价格一路走高,北京市很多养殖户在2015年4月保险合同到期后还没有续保,投保农户从2014/2015年度的606户下降到了2015/2016年度的73户。
三是保险理赔依据的科学性有待提高。依据玉米价格来计算猪粮比,忽略了生猪饲料中豆粕、麸皮等蛋白原料(约占30%)价格波动所带来的影响,而且对生猪养殖户特别是规模化养殖场来说,地租成本、劳动力成本、疾病防治等都会对生猪饲养产生影响。此外,猪粮比6∶1的盈亏平衡点,是根据生猪生产成本构成的历史资料测算的,固定参考这一数值不能真实反映预期的成本。从2016年1月至今猪粮比均在9:1以上运行,4月底突破11:1,发生严重偏离。
四是仅靠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压力较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尚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试点地区都是依靠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资金来源不一,支持力度也不同。目前,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承保规模有限,地方财政压力还不太突出,如果在较大范围内推进,巨额补贴资金的来源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注重发挥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积极作用
生猪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随供求关系的变化又会引导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生猪价格变化及其衍生的市场风险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不可能完全消除。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背景下,稳定生猪市场价格应该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不可能完全平抑价格波动,但随着承保规模的不断扩大,对生猪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也将逐步显现,预期达到一定的规模后,能够将价格波动幅度降低到政府和社会可接受程度之内。下一步,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和操作模式。选择投保主体应区别于传统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愿保尽保”的做法,而限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大户、合作社或企业。这样做既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费用成本,更可以起到引导促进规模化养殖的政策效果。要建立多年度连续投保机制,比如参照猪周期实行“三年一保”,在时间上分散经营风险,规避养殖主体的投机行为。要充分考虑生猪养殖户的地区差异和保障程度上的意愿差异,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不同保障水平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产品,经过试点数据积累和分析,进一步完善保险产品和操作模式,为大范围推广奠定基础。
(二)推动出台发展生猪价格保险的政策措施。一是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作为传统育肥猪养殖保险的补充,应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实现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从自然风险向市场风险保障的政策突破,或者在生猪调出大县奖补等农业补贴中,明确可用于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补贴支出。二是加快推动生猪期货上市交易,依据期货市场价格确定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障价格,同时也可采用“保险+期货”的方式来分散巨赔风险。三是探索建立政策联动机制,统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和规模养殖场补贴、畜禽良种补贴、生猪屠宰、贷款优惠等其它惠农政策的协调配合,通过“打组合拳”实现生猪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目标。
(三)健全生猪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加快建立健全生猪养殖业监控体系与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生猪收购、批发与零售环节价格、生猪养殖规模以及各类饲料价格等指标的数据监测,完善综合性信息收集平台,强化对猪粮比价、盈亏平衡点等指标的综合和动态分析,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产品创新和业务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
(四)研究推进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创新升级。重点是围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职能定位、发展战略、承保规模、支持政策以及产品模式创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推动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逐步向收益保险、收入保险拓展。这不仅有助于生猪价格保险在更大范围内普及推广,而且对深化其他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促进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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