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拟在市区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草拟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现对该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4日。
如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反映情况。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须署真实姓名。
联系方式: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电话:82492510,通信地址:市双龙南街818号,邮编:321017。
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电话:82477953,通信地址:市双龙南街828号,邮编:321017。
附件:1.《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2.《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金华市地方财政补贴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条款》(金华市适用)《待报备》
3.《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金华市地方财政补贴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费率表》(金华市适用)(待报备)
金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 29日
(联系人:徐宏,联系电话:82469572)
附件1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2021年以来,受生猪产能恢复、猪周期等因素影响,生猪价格震荡下跌,生猪养殖利润大幅缩水,部分养殖企业陷入了亏损状态,养殖企业的生产信心受到极大影响。为助力我市生猪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缓解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对养殖主体收益及养殖信心的影响,促进我市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拟在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本方案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生猪”),可进行投保:
(1)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且生长管理正常;
(2)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3)饲养生猪的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4)屠宰上市的育肥猪。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生猪实际月平均出栏价格低于约定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生猪的实际月平均出栏价格确定方法:以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为一批次,每批次保险生猪的实际月平均出栏价格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s://fzggw.zj.gov.cn/col/col1621092/index.html)发布的每月生猪出栏价格为准(保险生猪市场价格数据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展改革工作-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价格信息-监测分析中每月生猪成本收益分析的生猪出栏价格)。若某一月未发布“生猪出栏价格”,则参照前一月次已发布的数值进行理赔结算。具体数据发布平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约定目标价格为17元/公斤,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保险期间
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
每头保险金额参照生猪饲养成本等因素,确定为2040元/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保险数量(头)×约定平均出栏重量(公斤/头)×约定目标价格(元/公斤)
保险数量=∑每批次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根据投保养殖场(户)年出栏产能、实际存栏数量,以及保险周期内计划年均投产数量和头均重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生猪约定平均出栏重量为120公斤,约定目标价格为17元/公斤,每批次保险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保险费率
6%。
(六)赔偿处理
每批次赔偿金额=单位赔偿金额×约定平均出栏重量×每批次保险数量
每个自然月的单位赔偿金额计算公式表
价格下跌值(X) (元/公斤) 单位赔偿金额(Y) (元/公斤) (0,1] X (1,2] 1+(X-1)×75% (2,4] 1.75+(X-2)×60% (4,10] 2.95+(X-4)×40% (10,17] X
注:小括号表示不包含,中括号表示包含;价格下跌值=保险价格-市场价格;保险价格即约定目标价格,市场价格即实际月平均出栏价格。
赔偿金额=∑每批次赔偿金额
保险生猪的每头赔偿金额以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限,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政策保障
按照上年度的市区的生猪出栏量的40%核定本年度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投保总量。2023年生猪出栏44.54万头(浙江省数字畜牧业云平台)的40%核定2024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投保量17.81万头。
试点期间市、区财政补助40%,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生猪养殖户承担60%。预计市区两级财政补贴871.97万元,其中市级财政435.98万元。
附件2
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金华市地方财政补贴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金华市适用)《待报备》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场内建筑物布局符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求;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按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三)养殖场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且保险生猪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生猪”),可进行投保:
(一)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且生长管理正常;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三)饲养生猪的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四)屠宰上市的育肥猪。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生猪实际月平均出栏价格低于约定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生猪的实际月平均出栏价格确定方法:以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为一批次,每批次保险生猪的实际月平均出栏价格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s://fzggw.zj.gov.cn/col/col1621092/index.html)发布的每月生猪出栏价格为准(保险生猪市场价格数据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展改革工作-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价格信息-监测分析中每月生猪成本收益分析的生猪出栏价格)。若某一月未发布“生猪出栏价格”,则参照前一月次已发布的数值进行理赔结算。具体数据发布平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约定目标价格为17元/公斤,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第六条 任何原因导致保险生猪死亡产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每头保险金额参照生猪饲养成本等因素,确定为2040元/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保险数量(头)×约定平均出栏重量(公斤/头)×约定目标价格(元/公斤)
保险数量=∑每批次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根据投保养殖场(户)年出栏产能、实际存栏数量,以及保险周期内计划年均投产数量和头均重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生猪约定平均出栏重量为120公斤,约定目标价格为17元/公斤,每批次保险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金额支付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生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付部分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生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生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保险期间内,投保养殖场内因重大动物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产终止的,可由投保人申请终止保险合同,并按日比例计算保费;其他正常养殖情况,原则上不允许退保。
第十七条 保险生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等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生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条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批次赔偿金额=单位赔偿金额×约定平均出栏重量×每批次保险数量
每个自然月的单位赔偿金额计算公式表
价格下跌值(X) (元/公斤) 单位赔偿金额(Y) (元/公斤) (0,1] X (1,2] 1+(X-1)×75% (2,4] 1.75+(X-2)×60% (4,10] 2.95+(X-4)×40% (10,17] X
注:小括号表示不包含,中括号表示包含;价格下跌值=保险价格-市场价格;保险价格即约定目标价格,市场价格即实际月平均出栏价格。
赔偿金额=∑每批次赔偿金额
保险生猪的每头赔偿金额以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限,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条 保险生猪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自然月:是指每个月的1号到该月的最后一天,按照阳历计算。
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金华市地方财政补贴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费率表
(金华适用)(待报备)
一、保险金额
每头保险金额参照生猪饲养成本等因素,确定为2040元/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保险数量(头)×约定平均出栏重量(公斤/头)×约定目标价格(元/公斤)
保险数量根据投保养殖场(户)年出栏产能、实际存栏数量,以及保险周期内计划年均投产数量和头均重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生猪约定平均出栏重量为120公斤,约定目标价格为17元/公斤,每批次保险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费率
6.0%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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